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东省政府为了更好地推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本省实际,发布了新的移民补助政策。

二、扶持对象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山东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外省水库涉及山东省的移民,以及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山东省的移民。

三、后期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1. 补助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方式

  1. 直接发放: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2. 项目扶持:可以实行项目扶持。
  3. 结合方式:还可以采用直接发放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五、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

  1. 发展优先,确保稳定。
  2. 一个尽量,两个可以:一个尽量直接发放,两个可以结合使用。
  3. 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
  4. 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一村一式。
  5. 优先考虑移民群众利益,使其尽量直接受益。

六、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和步骤

  1. 直接面对群众: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2. 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
  3. 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

七、落户补贴详情

  1. 补贴对象:符合扶持条件的移民。
  2.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落户补贴。
  3. 补贴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

八、总结

山东省新规出炉的移民补助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了解落户补贴详情,有助于移民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实现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