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中国传统婚俗中,彩礼(也称聘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习俗,承载着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与感谢。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彩礼金额不断攀升,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男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引发了诸多因彩礼返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为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该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规范彩礼给付行为、引导树立正确婚嫁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这一新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现实中的复杂问题进行剖析。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1.1 社会背景:彩礼乱象亟待规范
近年来,“彩礼”这一传统习俗在一些地方逐渐走样。高额彩礼、攀比之风盛行,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成为诱发婚姻家庭矛盾的重要因素。一些年轻人因为付不起高额彩礼而“结不起婚”,一些家庭因为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因此,从法律层面规范彩礼行为,遏制高额彩礼,是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1.2 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的迫切需求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由于彩礼问题的复杂性,各地法院在彩礼范围的认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等问题上,裁判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让当事人难以预测诉讼结果。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涉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1.3 新司法解释的意义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意义:
- 明确法律边界: 对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返还比例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
- 遏制高额彩礼: 通过规定“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和返还规则,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抵制攀比之风。
- 保护合法权益: 在保护给付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接受方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促进家庭和谐: 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因彩礼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解读
新司法解释共七条,内容精炼但重点突出。下面我们将逐条解读其核心内容。
2.1 第一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原文: “以婚姻名义索取财物,或者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
解读: 这一条是新司法解释的基石,它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之名行索取财物之实。它明确了法律保护的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彩礼给付行为,而非一方以结婚为条件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一脉相承,并进一步强调了其法律后果——索取的财物应当返还。
现实意义: 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女方家庭以结婚为条件,向男方索要远超当地风俗习惯的巨额财物,甚至将女儿作为“摇钱树”。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也侵犯了男方的财产权益。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为遭受此类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2 第二条:彩礼范围的界定
法条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下列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婚前给付的礼金、礼品等; (二)一方在婚前给付的与彩礼性质相同的财物; (三)一方在婚前给付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其他财物。 下列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解读: 这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也是解决实践争议的关键。它没有简单地列举彩礼的范围,而是采用了“目的+综合因素”的认定方法,并明确了“非彩礼”的排除项。
认定彩礼的关键要素:
- 给付目的: 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
- 当地习俗: 是否符合当地关于彩礼的通常做法。
- 给付时间与方式: 通常在婚前,且带有一定仪式感。
- 财物价值: 价值较大,区别于一般的人情往来。
- 给付人与接收人: 通常是男方给付给女方或其家庭。
明确排除项(非彩礼):
- 日常性、情感性赠与: 如情人节红包、生日礼物、日常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这些是为了增进感情,不具备彩礼的严肃性和目的性。
- 小额财物: 价值不大的物品,即使是在婚前给付,也不宜认定为彩礼。
现实意义: 过去,很多纠纷的焦点就在于“这笔钱/物到底是不是彩礼?”。比如,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转账,是彩礼还是赠与?新司法解释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例如,男方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改口费”、“三金”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而男方在恋爱期间为女方购买的日常衣物、化妆品,则属于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2.3 第三条: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彩礼返还
法条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对于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可以结合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
解读: 这一条解决了“闪婚闪离”情况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它明确了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存在“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返还。
- “确未共同生活”: 指的是虽然领了证,但并未像夫妻一样共同居住、生活,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这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长,需要法官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新司法解释列举了几个重要考量因素:
- 婚姻存续期间: 结婚时间的长短是核心因素。
- 是否孕育子女: 如果女方怀孕或生育了子女,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家庭关系,返还彩礼的可能性会降低。
- 双方过错: 如果一方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可能会影响彩礼返还的比例。
现实意义: 实践中,一些人利用婚姻骗取彩礼,领证后不久便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这种“骗婚”行为,保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因短暂的婚姻而获得巨额利益。
2.4 第四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
法条原文: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读: 这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补充和完善。过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况,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但在返还比例上缺乏具体指引。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女方是否返还了嫁妆?
- 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衡量“事实婚姻”程度的重要指标。
- 双方过错: 谁导致了关系破裂?
- 当地习俗: 尊重地方习惯。
现实意义: 很多年轻人未领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如果关系破裂,彩礼纠纷同样棘手。新司法解释要求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判决全部返还,而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例如,如果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即使未领证,彩礼也可能不予返还或仅部分返还。
2.5 第五条:诉讼主体的扩大
法条原文: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将彩礼给付人和接受人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解读: 这一条解决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传统上,彩礼往往是男方家庭给付给女方家庭,离婚时如果仅列夫妻双方为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将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如男方父母)和接受人(如女方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现实意义: 这使得诉讼程序更加顺畅,避免了因主体问题导致的诉累。例如,男方父母可以作为原告,与儿子一起起诉女方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
三、现实问题剖析
新司法解释虽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但在具体适用中仍会面临各种复杂情况。下面我们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3.1 案例一:如何界定“高额彩礼”?
案情简介: 小张(男)和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习俗,小张向小李家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三金”(价值约3万元)。两人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频繁争吵,小李提出离婚。小张同意离婚,但要求小李全额返还彩礼及“三金”。小李认为,彩礼是小张自愿给付,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 28.8万元是否属于“高额彩礼”?
- 婚姻仅存续两个月,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 彩礼是否应全额返还?
剖析:
- 关于“高额彩礼”的认定: 新司法解释并未给出一个具体的金额标准,而是要求“综合考虑”。这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习俗等因素。如果28.8万元远超当地平均水平(例如,当地平均彩礼为8-10万元),则可以被认定为高额彩礼。法院可能会重点审查这笔彩礼是否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明显的生活困难。
- 关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仅两个月的婚姻存续期,通常会被认定为“较短”。法院会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是否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等。如果只是登记而未实质共同生活,返还的可能性更大。
- 关于返还比例: 即使认定为高额彩礼且共同生活时间短,也不意味着必须全额返还。法院会考虑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双方的过错(谁提出离婚、为何离婚)等因素。如果彩礼大部分已用于婚后生活开销,返还金额会相应扣减。如果女方在婚姻中无明显过错,全额返还也不公平。
结论: 法院最终可能判决小李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例如15-20万元,并返还“三金”。这体现了新司法解释的精神:既要保护给付方,也要兼顾接受方的实际情况,实现个案公平。
3.2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彩礼还是赠与?
案情简介: 小王(男)和小赵(女)恋爱三年,期间小王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赵转账,总计15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在情人节、小赵生日时转账的(备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另外10万元是小赵表示想买车,小王转账给她用于购车。后两人分手,小王要求小赵返还全部15万元,称这是为了结婚而给付的彩礼。小赵则认为,5万元是节日赠与,10万元是借款或共同买车款,不是彩礼。
争议焦点: 这1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
剖析:
-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
- 5万元节日转账: 发生在特殊时间点(情人节、生日),金额虽大但备注明确是节日祝福,且是为了增进感情,应认定为“表达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 10万元购车款: 这需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小王转账时明确表示是“给你买车结婚用”,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那么这笔钱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性质的财物。但如果小王只是说“你先拿去买车”,没有明确的结婚目的,或者这笔钱用于两人共同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共同投资。
结论: 法院会根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双方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每笔款项的性质。5万元节日赠与大概率不予返还;10万元购车款,如果小王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且车辆主要由小赵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判决酌情返还。
3.3 案例三: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
案情简介: 小刘(男)和小陈(女)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刘给付彩礼20万元。两人共同生活了5年,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小刘提出分手,并要求小陈返还全部彩礼。小陈认为,自己已经为小刘生儿育女,且共同生活多年,不应返还彩礼。
争议焦点: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彩礼是否应返还?
剖析:
-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四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根据彩礼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综合判断。
- 本案中:
- 共同生活时间: 5年,时间较长。
- 孕育子女情况: 已生育一子,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 彩礼使用情况: 20万元彩礼很可能已在5年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
- 双方过错: 无明显证据表明一方有重大过错。
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判决不予返还或仅返还极少部分彩礼。因为彩礼的目的(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且返还彩礼会对女方及子女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这体现了新司法解释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方和子女)的倾向。
四、给公众的建议
面对新司法解释,无论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还是他们的家庭,都应有所调整和准备。
4.1 树立正确婚嫁观念,抵制高额彩礼
- 回归本心: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非金钱。双方家庭应更多关注子女的人品、性格和感情基础,而不是彩礼的数额。
- 量力而行: 彩礼的给付应根据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应盲目攀比,更不应将彩礼作为衡量婚姻价值的唯一标准。
- 倡导新风: 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婚俗改革的号召,倡导婚事简办、新办,采用集体婚礼、旅行结婚等文明健康的方式。
4.2 规范彩礼给付行为,保留相关证据
- 明确约定: 在给付彩礼时,最好有书面协议或可靠的证人,明确给付的财物种类、数量、价值以及给付的目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 保留凭证: 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购物发票、订婚仪式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至关重要。
- 区分性质: 对于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节日红包等,最好在转账时备注清楚性质,避免日后混淆。
4.3 遭遇纠纷时,理性维权
- 及时咨询: 发生彩礼纠纷时,不要意气用事,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优先协商: 很多彩礼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家庭协商解决,对簿公堂往往是最后的选择,既伤感情又耗时费力。
- 依法诉讼: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充分证据,由法院依法裁判。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婚嫁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司法举措。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彩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也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彩礼,本应是美好婚姻的祝福,而不应成为幸福路上的“绊脚石”。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传承优秀传统,摒弃陈规陋习,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彩礼重拾祝福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