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荒漠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生态问题,中国作为荒漠化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致力于荒漠化防治工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地沙化防治的法律,为荒漠化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重要的经济激励手段,在推动荒漠化防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将深入解读防沙治沙法的核心内容,分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路径,并探讨两者如何协同落地,为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导。
一、防沙治沙法的核心内容解读
1.1 法律框架与立法目的
《防沙治沙法》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地沙化防治的法律。该法共七章四十七条,涵盖了总则、防沙治沙规划、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立法目的明确: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1.2 关键制度设计
1.2.1 沙化土地预防保护制度
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沙化土地预防措施:
- 植被保护制度: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上开垦耕地
-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因水资源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沙化
1.2.2 沙化土地治理制度
法律确立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 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沙化土地治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参与: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沙化土地治理
- 治理标准:明确了沙化土地治理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
1.2.3 法律责任制度
对违反防沙治沙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对违法开垦、砍挖植被等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 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
1.3.1 跨区域协调机制
荒漠化防治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建立有效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例如,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省(区、市),需要建立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机制。
1.3.2 资金保障问题
荒漠化防治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包括植被恢复、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移民等。法律虽然规定了政府投入为主,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资金不足、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1.3.3 监督执法难度
荒漠化地区往往地广人稀,监督执法面临人力、物力不足的困难。同时,一些违法行为(如过度放牧、滥挖药材)具有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
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解读
2.1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概念与内涵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对生态保护者因保护生态而丧失的发展机会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在荒漠化防治领域,主要体现为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而限制开发、减少收入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核心要素包括:
- 补偿主体: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如下游地区、国家)
- 补偿对象:生态保护的贡献者(如上游地区、农牧民)
- 补偿标准:根据生态保护的成本、损失的发展机会等因素确定
- 补偿方式: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实物补偿、技术补偿等
2.2 主要政策工具
2.2.1 财政转移支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补偿。例如: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年起实施,覆盖818个县,2022年预算安排882亿元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偿资金155亿元,补偿集体公益林11.3亿亩
2.2.2 生态补偿基金
地方政府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建设和保护。例如:
-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基金:中央和浙皖两省共同出资,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
- 京津冀风沙源治理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因防风固沙而限制开发的地区
2.2.3 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生态价值:
- 碳汇交易:将植树造林、草原恢复等产生的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
- 生态产品认证:对生态友好的农牧产品进行认证,提高附加值 -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生态价值转化
2.3 实施现状与挑战
2.3.1 实施现状
截至2022年,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涉及森林、草原、湿地、流域、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在荒漠化防治方面:
-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1.24亿亩,中央累计投资超过5000亿元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1-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600亿元,覆盖13省区1200个县,惠及1200万农牧民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截至2020年,全国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02个,面积1.75亿亩
2.3.2 主要挑战
- 补偿标准偏低:现有补偿标准往往低于生态保护的实际成本和发展机会损失
- 补偿范围不全: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未纳入补偿范围
- 补偿方式单一: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产业扶持、技术补偿等多元化手段 补偿机制缺乏动态调整:补偿标准长期固定,未随物价、经济发展水平变化而调整
3. 防沙治沙法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协同落地实施
3.1 法律与政策的衔接点
3.1.1 目标协同
防沙治沙法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目标上高度一致:
- 生态目标:防治土地沙化,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 社会目标: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经济目标:实现生态价值转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3.1.2 制度协同
防沙治沙法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33条:国家对在沙化土地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34条:国家对因生态保护而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
- 第35条:鼓励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沙化土地治理,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防沙治沙法的实施提供了经济激励:
- 激励机制:通过经济补偿调动农牧民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 保障机制:通过补偿保障农牧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
- 发展机制:通过产业扶持帮助农牧民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典型案例分析
3.2.1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背景: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草原的核心区,也是荒漠化防治的重点区域。长期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沙化严重。
实施措施:
- 禁牧与草畜平衡: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严格控制载畜量 2.补偿标准:禁牧区每亩补贴6元,草畜平衡区每亩补贴1.5元 3.配套措施:发展舍饲养殖、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等替代产业 4.监督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监测草原植被覆盖度
实施效果:
- 草原植被盖度从2010年的35%提高到2202年的45%
- 牧民人均收入从2010年的7800元提高到2022年的18000元
- 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200万亩
3.2.2 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工程
背景:京津冀地区是荒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之一,风沙危害直接威胁首都生态安全。
实施模式:
- 工程治理:实施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生态移民等工程
- 生态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补偿资金,对因治理而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 产业转型:发展生态农业、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等替代产业
- 区域协作:建立京津冀生态建设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实施效果:
- 工程区森林覆盖率从2000年的12.4%提高到2022年的34.2%
- 沙化土地面积减少4000多万亩
- 北沙尘暴天数从2000年的13天减少到2022年的3天
- 工程区农牧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3.3 落地实施的关键路径
3.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修订防沙治沙法:增加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明确补偿标准、方式和程序
- 制定配套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范补偿行为
- 地方立法:各沙化地区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
3.3.2 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体系
- 成本核算:准确核算生态保护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机会成本:充分考虑因保护生态而丧失的发展机会
- 动态调整:建立补偿标准与物价、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 差异化补偿: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难度和发展水平实行差异化补偿
3.3.3 创新补偿方式
- 资金补偿:直接发放补偿资金,保障基本生活
- 产业扶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 技术补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农牧民技能
- 教育补偿:改善教育条件,提高下一代发展能力
- 社会保障:将生态保护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3.4 强化监督评估
- 监测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生态监测网络
-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公示制度: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金额等信息公开透明
- 责任追究:对挪用、截留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3.3.5 推动市场化补偿
- 碳汇交易:将防沙治沙项目产生的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
- 生态产品认证:对防沙治沙地区生产的农牧产品进行生态认证,提高附加值
- 绿色金融: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支持防沙治沙项目
- 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生态价值转化
4. 实施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 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成立荒漠化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 部门协作:林业、农业、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参与荒漠化防治
2.2 资金保障
- 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将荒漠化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确保稳定增长
- 多元化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格局
- 资金监管: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4.3 技术保障
- 科研支撑:加强荒漠化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
- 技术推广:推广先进适用的防沙治沙技术,如节水灌溉、抗逆品种选育、工程治沙等
- 人才培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队伍素质
4.4 监督考核
- 目标责任制:将荒漠化防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 定期评估:定期对防沙治沙法和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 社会监督:发挥媒体、公众、NGO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5. 未来展望
5.1 政策发展趋势
- 法治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 市场化:更多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精准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精准补偿、精准治理
- 多元化:补偿方式更加多元化,从单一资金补偿向综合补偿转变
5.2 技术创新方向
- 智能监测: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智能监测网络
- 精准治理:基于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施策、精准治理
- 生态修复新技术:研发应用生物结皮、微生物修复等新技术
-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
5.3 社会参与机制创新
- 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平台,让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监督实施
- 企业责任:强化企业生态责任,鼓励企业参与防沙治沙
- 社会组织作用:发挥NGO、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结语
荒漠化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防沙治沙法》为荒漠化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防沙治沙提供了经济激励。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法律约束与经济激励并重的治理体系,才能有效推动荒漠化防治工作,实现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未来,随着法治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成熟、技术不断创新,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成效,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荒漠化防治法律法规政策解读:防沙治沙法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如何落地实施
引言
荒漠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生态问题,中国作为荒漠化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致力于荒漠化防治工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地沙化防治的法律,为荒漠化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重要的经济激励手段,在推动荒漠化防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将深入解读防沙治沙法的核心内容,分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路径,并探讨两者如何协同落地,为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导。
一、防沙治沙法的核心内容解读
1.1 法律框架与立法目的
《防沙治沙法》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地沙化防治的法律。该法共七章四十七条,涵盖了总则、防沙治沙规划、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立法目的明确: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1.2 关键制度设计
1.2.1 沙化土地预防保护制度
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沙化土地预防措施:
- 植被保护制度: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上开垦耕地
-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因水资源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沙化
1.2.2 沙化土地治理制度
法律确立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 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沙化土地治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参与: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沙化土地治理
- 治理标准:明确了沙化土地治理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
1.2.3 法律责任制度
对违反防沙治沙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对违法开垦、砍挖植被等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 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
1.3.1 跨区域协调机制
荒漠化防治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建立有效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例如,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省(区、市),需要建立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机制。
1.3.2 资金保障问题
荒漠化防治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包括植被恢复、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移民等。法律虽然规定了政府投入为主,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资金不足、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1.3.3 监督执法难度
荒漠化地区往往地广人稀,监督执法面临人力、物力不足的困难。同时,一些违法行为(如过度放牧、滥挖药材)具有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
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解读
2.1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概念与内涵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对生态保护者因保护生态而丧失的发展机会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在荒漠化防治领域,主要体现为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而限制开发、减少收入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核心要素包括:
- 补偿主体: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如下游地区、国家)
- 补偿对象:生态保护的贡献者(如上游地区、农牧民)
- 补偿标准:根据生态保护的成本、损失的发展机会等因素确定
- 补偿方式: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实物补偿、技术补偿等
2.2 主要政策工具
2.2.1 财政转移支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补偿。例如: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年起实施,覆盖818个县,2022年预算安排882亿元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偿资金155亿元,补偿集体公益林11.3亿亩
2.2.2 生态补偿基金
地方政府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建设和保护。例如:
-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基金:中央和浙皖两省共同出资,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
- 京津冀风沙源治理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因防风固沙而限制开发的地区
2.2.3 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生态价值:
- 碳汇交易:将植树造林、草原恢复等产生的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
- 生态产品认证:对生态友好的农牧产品进行认证,提高附加值 -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生态价值转化
2.3 实施现状与挑战
2.3.1 实施现状
截至2022年,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涉及森林、草原、湿地、流域、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在荒漠化防治方面:
-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累计完成退耕地造林1.24亿亩,中央累计投资超过5000亿元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1-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600亿元,覆盖13省区1200个县,惠及1200万农牧民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截至2020年,全国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02个,面积1.75亿亩
2.3.2 主要挑战
- 补偿标准偏低:现有补偿标准往往低于生态保护的实际成本和发展机会损失
- 补偿范围不全: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未纳入补偿范围
- 补偿方式单一: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产业扶持、技术补偿等多元化手段 补偿机制缺乏动态调整:补偿标准长期固定,未随物价、经济发展水平变化而调整
3. 防沙治沙法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协同落地实施
3.1 法律与政策的衔接点
3.1.1 目标协同
防沙治沙法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目标上高度一致:
- 生态目标:防治土地沙化,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 社会目标: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经济目标:实现生态价值转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3.1.2 制度协同
防沙治沙法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33条:国家对在沙化土地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34条:国家对因生态保护而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
- 第35条:鼓励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沙化土地治理,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防沙治沙法的实施提供了经济激励:
- 激励机制:通过经济补偿调动农牧民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 保障机制:通过补偿保障农牧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水平
- 发展机制:通过产业扶持帮助农牧民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典型案例分析
3.2.1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背景: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草原的核心区,也是荒漠化防治的重点区域。长期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沙化严重。
实施措施:
- 禁牧与草畜平衡: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严格控制载畜量
- 补偿标准:禁牧区每亩补贴6元,草畜平衡区每亩补贴1.5元
- 配套措施:发展舍饲养殖、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等替代产业
- 监督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监测草原植被覆盖度
实施效果:
- 草原植被盖度从2010年的35%提高到2202年的45%
- 牧民人均收入从2010年的7800元提高到2022年的18000元
- 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200万亩
3.2.2 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工程
背景:京津冀地区是荒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之一,风沙危害直接威胁首都生态安全。
实施模式:
- 工程治理:实施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生态移民等工程
- 生态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补偿资金,对因治理而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 产业转型:发展生态农业、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等替代产业
- 区域协作:建立京津冀生态建设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实施效果:
- 工程区森林覆盖率从2000年的12.4%提高到2022年的34.2%
- 沙化土地面积减少4000多万亩
- 北沙尘暴天数从2000年的13天减少到2022年的3天
- 工程区农牧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3.3 落地实施的关键路径
3.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修订防沙治沙法:增加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明确补偿标准、方式和程序
- 制定配套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范补偿行为
- 地方立法:各沙化地区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
3.3.2 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体系
- 成本核算:准确核算生态保护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机会成本:充分考虑因保护生态而丧失的发展机会
- 动态调整:建立补偿标准与物价、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 差异化补偿: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难度和发展水平实行差异化补偿
3.3.3 创新补偿方式
- 资金补偿:直接发放补偿资金,保障基本生活
- 产业扶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 技术补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农牧民技能
- 教育补偿:改善教育条件,提高下一代发展能力
- 社会保障:将生态保护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3.4 强化监督评估
- 监测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生态监测网络
-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公示制度: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金额等信息公开透明
- 责任追究:对挪用、截留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3.3.5 推动市场化补偿
- 碳汇交易:将防沙治沙项目产生的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
- 生态产品认证:对防沙治沙地区生产的农牧产品进行生态认证,提高附加值
- 绿色金融: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支持防沙治沙项目
- 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生态价值转化
4. 实施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 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成立荒漠化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 部门协作:林业、农业、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参与荒漠化防治
2.2 资金保障
- 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将荒漠化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确保稳定增长
- 多元化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格局
- 资金监管: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4.3 技术保障
- 科研支撑:加强荒漠化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
- 技术推广:推广先进适用的防沙治沙技术,如节水灌溉、抗逆品种选育、工程治沙等
- 人才培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队伍素质
4.4 监督考核
- 目标责任制:将荒漠化防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 定期评估:定期对防沙治沙法和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 社会监督:发挥媒体、公众、NGO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5. 未来展望
5.1 政策发展趋势
- 法治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 市场化:更多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精准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精准补偿、精准治理
- 多元化:补偿方式更加多元化,从单一资金补偿向综合补偿转变
5.2 技术创新方向
- 智能监测: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智能监测网络
- 精准治理:基于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施策、精准治理
- 生态修复新技术:研发应用生物结皮、微生物修复等新技术
- 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
5.3 社会参与机制创新
- 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平台,让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监督实施
- 企业责任:强化企业生态责任,鼓励企业参与防沙治沙
- 社会组织作用:发挥NGO、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结语
荒漠化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防沙治沙法》为荒漠化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防沙治沙提供了经济激励。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法律约束与经济激励并重的治理体系,才能有效推动荒漠化防治工作,实现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未来,随着法治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成熟、技术不断创新,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成效,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