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国家水利移民条例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移民安置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和搬迁移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新规的主要内容

1. 补偿标准

新规明确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 补偿范围

新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3. 附着建筑物补偿

新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4. 国有耕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5.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权益保障

1. 信息公开

新规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信息向移民公开,接受移民监督。

2. 纠纷处理

新规规定,移民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监督检查

新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家水利移民条例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省某市某县,因修建水库,需要征收该县某村200亩土地,涉及50户移民。

分析:根据新规,该县应当参照当地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补偿。同时,对附着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等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在补偿过程中,移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五、总结

国家水利移民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对于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新规执行,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