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深入推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个税法在税率调整、起征点提高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为广大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本文将详细解读个税新规,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扣除政策,解锁税务红利秘密。
一、税率调整与起征点提高
1. 税率调整
新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将原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表,具体如下: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一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 二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三 | 超过144,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2. 起征点提高
新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这意味着,在扣除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后,大部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起征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新个税法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以下是各项扣除的具体政策:
1. 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 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 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2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总结
个税新规的实施,为广大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了解并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负,提高收入水平。本文对个税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